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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沈阳一男子五年前买冰箱一直没提货,再去提货发现冰箱丢了,对此你怎么看?

沈阳一男子五年前买冰箱一直没提货,再去提货发现冰箱丢了,对此你怎么看?

谢谢邀请;沈阳一男子五年前买冰箱一直没提货,再去提货发现冰箱都丢了,你怎么看?首先我要说的是沈阳的这位先生生也算够有钱,够粗心大意的。

只要手中有原始的发票和原始的提货单,证明从没有提过16000元的冰箱,向购货的店商,或者是向售后问题责任者提货,都是合理又合法的,因为他们从来也没有履行过买卖的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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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责任人说,早在一年前已经把货送出,而且送出货物到达的地点又子虚乌有。设想,由于年代过去太久,这是责任人的推脱之词,或者是耍赖。要不就是他们知情的员工,认为这台冰箱长久没人认领,然后以虚***的地址发货私吞了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就能推脱掉应该担负起的责任,买卖合同的提货单还是有效的。

首先,这位先生可以向当地的消协会投诉,要不能解决,再向当地人民******,由***进行公平正义的判决。

世上奇事天天有,冰箱五年未提货,马大哈呀马大哈,说来好笑不好笑;当时为何不提货,五年期限不算短,冰箱说丟人以换,***凭證能说话,冰箱到底发何处,本人未收货到哪,奇事怪事无凭据,原物可能难实现,有凭有据好说事,***请拨消协会,一切会能全搞定。网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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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邀回答:

大千世界,无奇不有!价值16000元的冰箱,五年后提货,令人费解,不可思议。

就此问题谈一点看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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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必须考虑刘先生为什么五年后才去提货,一、刘先生所阐述的理由是否属实。二、刘先生所持提货票据是手写的,还是电脑打印的?三、刘先生所持票据是否能证明其就是交款未提货的当事人。四、是否有旁证来证明刘先生己交款但未提货。

当上述问题确定无误后就应顺藤摸瓜。

问题展开显示,刘先生当年购物的鹏润店已关闭,售后问题由国美东太原街店负责,而系统显示货物当年己经送出,送货时间及送货地址是一家综合商场且并不存在。又称因时间久远原票据难以找到。

从国美店的系统显示及国美店相关人员的说辞,不能不使人首先想到的是:国美店的系统是否有人动了手脚,动手脚的目的是什么?

因时间久远,票据难以找到。此种说辞是真话,可从另一方面看,你还沒有找,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。如果向深层次去考虑,去***设,票据久远难以找到,是在为系统动了手脚找的托词罢了,再者,其说辞的言外之意是说:"刘先生!你追查的问题到此结束吧!国美店是不会让你把冰箱搬走的"。

此外,购冰箱的票据刘先生是否在大路边捡到的也应该考虑进去。

如果刘先生自己真的没有问题,在这里我健仪:单凭刘先生的一己之力,冰箱是追不回来的,只有用法律手段,让***介入,刘先生的冰箱可能还有追回的一线希望。


这真是个奇闻。奇闻归奇闻。冰箱丢了的责任要分清。

一,谁的责任

货到之后。保管货物的期限多长时间?这方面是否有明确规定?超出规定时间不来提,货物如何处理?以上三点都没有明文规定。这也许是法律或法规的空白。

二,赔偿问题

两种分析。两种结论。

①.如果以上三点都没有明确规定。提货人为甲方。保管货物方为乙方。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。没有相应依据。乙方无法接受。甲方只能寻求律师来帮助。

②.如果以上三点都有明确规定。货物丢失应由乙方负责。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。合情合理。乙方应遵守规定。赔偿乙方。但应向甲方收取货物保管费。如果货物丢失由甲方负责。甲方无权提出赔偿要求。甲方承担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。很显然。这一点必须在相关规定完备的前提下实现。

个人理解。定有疏漏。欢迎讨论、探讨。


谢谢邀答:

这样问题不是问题,个人理解,应由买冰箱者自己承担责任。

五年时间,对于人生不是很长,但对于购物来讲就算较长时间了,也许有的已经开始更新了。

此异人,交款而未去商家提货,一等就是五年之久实为笑话,这种情况恐怕全世界都仅此一例,再稀奇不过的稀奇事了,再奇葩不过的奇葩人了。

五年时间交钱而不去提货,无论什么原因都不是原因,都不成为其理由,权作购买方自动放弃。因为商家无任何责任为其无偿保管五年之久。一旦果真较劲,五年保管费计算恐怕都不止冰箱款了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赤城市国美电商培训班电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赤城市国美电商培训班电话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